日本农林信用基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373字)
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第3章管理中规定:信用基金的负责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6人以内及监事1人;理事长代表信用基金,总理其业务;理事长及监事,由主管大臣任命,副理事长及理事,经主管大臣认可,由理事长任命;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3年,理事及监事任期2年,负责人可以连任;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不得担任负责人;负责人不得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负责人或个人从事营利事业;在信用基金与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利益相反的事项上,理事长及副理事长没有代表权,由监事代表信用基金;信用基金设置运营审议会,审议有关信用基金业务运营的重要事项;审议会由委员50名以内组成,委员从政府以外的出资者及具有信用基金业务学识和经验者中,经主管大臣认可,由理事长任命;委员任期2年;信用基金的职员,由理事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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