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92年农村金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4页(232字)
菲律宾1992年颁布《农村银行法》。该法规定农村银行应当为农民、渔民、小型商业企业提供信贷。农村银行应当根据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授权进行操作,以股份公司形式组成,股本由有资格拥有股本的居民、公司、合作社拥有,贷款由农村银行担保。应当进一步促进农村银行的贷款,归还期10年,以农村银行提供的股份作担保,由货币委员会监督农村银行操作。如果任一农村银行违法操作,货币委员会将接管该银行。该法还对银行职员渎职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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