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业税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9页(459字)
促进农业对外贸易是波兰发展农业的关键。为扩大农产品进出口,波兰政府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进出口进行宏观调控:(1)1989年颁布了新的海关法,规定,凡是在法院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只要遵守法规和国际协定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和限制都可以开展外贸活动。企业对外开展进出口业务,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调整关税税率,促进原材料的进口和高附加值农产品的进口。1993年7月新的关税税率规定,进口波兰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免征关税;不能生产的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包括可可豆、纯毛、亚麻和纤维、农用拖拉机(120千瓦以上)等。(3)波兰在征收增值税时向农林业倾斜。如对农业、林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拖拉机拖斗、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商品和劳务征收零税率;对农业产品和工业加工的食品等征收7%的优惠税率;对属于免征增值税人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纳税者免征增值税,如肉类工业加工品,屠宰场的副产品和加工品,蛋禽工业产品,鱼和鱼制品,奶和奶制品、果产品等。对提供农林业等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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