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果收成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7页(579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水果收成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水果保险包括蜜柑、旱橘、苹果、葡萄、梨、桃、枇杷、樱桃、柿子、栗子、李子和菠萝。(2)投保条件,水果险保单是农户与有关组合或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3)保险灾害的范围,包括因台风、洪水、干旱、严冬、大雪和其他气象因素、火灾、植物病虫害及野鸟和野兽,造成水果减产或质量下降的,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4)保险日期,从蓓蕾出现季节开始到收获季节。(5)保额,可分三种保单,一种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消方式、一种是以农户单位的全抵消方式,一种是承保农户的收入,包括产量、质量和价格(只有在被保险灾害导致产量下降、质量下降而导致收入下降时,保险人才负责赔付)。由大臣每年宣布各都道府县每种水果的价格。最高承保率为70%。农业共济组合和地方政府可在40%到60%之间规定一个最低承保率。(6)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大臣可根据过去20年里各区的年度保险损失率规定最低保险费率。各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规定它们的实际保险费率,但不得低于大臣规定的最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每三年修正一次。关于保费补贴,政府可向农户提供50%的保险费补贴。(7)分保和再分保,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以成数分保方式分给县级联合会。政府再以超赔分保方式分入联合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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