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气象业务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8页(246字)

荷兰1914年《气象条例》规定,国家气象部门主要负责:(1)进行气象、海洋和地震观测;(2)鼓励在海上从事观测活动;(3)收集并处理上述观测资料;(4)鼓励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业余观测,并收集处理有关观测资料;(5)同其他机构合作;发布有关当前和预测的天气形势,以及大气海洋和地震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和警报;(6)根据有关需求,提供气象、海洋和地震等现象的信息;(7)进行气象和其他有关科学仪器的计量检定;(8)为从事上述活动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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