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业生产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314字)

民国社会部1941年12月11日公布《农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共15条。其中规定:(1)农业生产合作以改善农业经营,增加农民收益,发展农村经济为目标。(2)各级合作主管机关应指导各级合作社设置合作农场,兼营农业生产合作,必要时可设置专营合作社,办理特种产品生产或加工。(3)鼓励并指导贫农加入合作社。(4)农业生产加工,应由各社员共同经营,其原料生产,可由社员个别经营。(5)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应先供给与其业务上有关系的合作社。(6)农业生产合作资金,除运用合作社自给资金外,由农业及合作金融机关贷放。(7)合作主管机关应推进农产及耕的保险合作,其基金由合作金融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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