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技术推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3页(484字)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该法由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附则等5章30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指出,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本章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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