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1页(192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6章解散及清算中规定:(1)解散合作社决议,应有全体社员3/4以上出席,出席社员2/3以上同意。(2)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的合作社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因理事会监事会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破产。(3)合作社决议解散,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4)合作社解散时,应在一个月内分别通知各债权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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