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0页(545字)

英国森林面积214.2万公顷,约占全国总面积的8.8%。其中国家林业委员会(大不列颠)所属林地占61%。国有林地可采伐林地有限,采伐量不多,目前国内木材及其制品90%以上依靠进口。因此,长期以来英国一直重视依法保护、扶持和培育森林资源,制定了一系列的林业法律和法律条文,如1889年的《农业委员会法》,1903年的《农业和渔业委员会法》,1911年的《小土地占有人(苏格兰)法》,1919年的《林业法》,1923年的《林业(转让林地)法》,1938年的《林业公务人员退休法》,1961年的《政府地产法》,1962年的《城乡规划法》,1963年的《林业(出售土地)(苏格兰)法》,1964年的《“新森林”法》等,其中《林业法》曾作了多次重新修订。1967年,经议会上下两院讨论再一次通过《英国林业法》。该法对英国林业委员会、造林贷款、林木采伐、林政管理等作了全面法律规定。该法由4章51条和7个附件组成。7个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林业委员会和职责;(2)与专用林地有关的转让和其他的规定;(3)城乡规定法中与树木保护法令有关的程序;(4)“强制购买法”中取得土地的程序;(5)强制购买法令;(6)过渡性规定;(7)有关法律废止和保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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