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森林区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9页(372字)
印度尼西亚《森林基本法》规定,主管林业事务的部长可依据所有权归属,宣布成片森林为:(1)国有林,即在所有权无归属的土地上长成的成块林区或成片森林;(2)私有林,即在所有权已有归属的土地上的成片森林。部长可根据森林的效益指定成片国有林为:(1)防护林,即防止洪水和水土流失而划定的成块林区;(2)用材林,即为工业和出口发展所需要的林产品,而划定的成块林区;(3)自然保护林,即由该地区特殊环境,为保护野生生物而专门划定的成块林区,这种森林可分为自然博物馆保护林和野生动物保护林;(4)游憩林,即专门以旅游和狩猎为目的,加以开发和抚育所划定的成块林区,这种森林可分为游憩公园林和狩猎公园林。该法规定,任何有林地区都必须作为永久林加以抚育管理。印度尼西亚国土上的一切森林要及其自然资源都受国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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