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采伐计划变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4页(232字)
日本《森林法》第10条之六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认为规定所提出的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关于采伐面积,采伐方法或采伐龄的计划与地区森林计划不适合时,可命令提出该申请书者应以变更其采伐的计划。(2)在有前项的命令时,对在该命令发布后的树木的采伐,视为未提出同项的申请书者。(3)都道府县知事在认为申请书者的采伐,没有遵照有关该申请书所记载的采伐面积、采伐方法或采伐龄的计划进行时,可命令该旨应按照其采伐的计划进行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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