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伐树许可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9页(390字)
英国《林业法》第11条规定:(1)按第10条规定,对树木所有人所作的赔偿,是树木贬值的赔偿。这样的贬值应是因拒绝发给伐树许可证所造成的树质变坏而引起的。(2)应按规定的办法,向林业委员会提出请求,追索本条规定的赔偿。(3)拒绝发给许可证后,因树质变坏而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按下述规定随时提出,但是:自请求之日起,10年以前发生的树质变坏不得提出请求;如树木业已砍伐,自砍伐之日起满一年者不得提出请求。(4)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拒绝发给伐树许可证后,由于树木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树质变坏,不应考虑;任何时候确定树木的价值应以请求之日的时价为依据。(5)如果拒绝发给伐树许可证后,林业委员会按第10条第5款的规定,又通知树木所有人准备给予许可证时,在计算因拒绝发给许可证而产生的应付的赔偿费,对发给通知后发生的树质变坏部分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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