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卖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0页(397字)

韩国《山林法》第80条规定,山林厅长卖出国有林时,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可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以随意合同卖出:(1)为公用或公共使用而必要时;(2)把有特别缘故国产林卖给其缘故者时;(3)卖给山林组合或山林组合中央会时。在卖掉作出出租或使用许可的山林时,买入者在5年内无主管官厅之许可而转用于出租目的以外用途时,可以签订以当初的卖出价款买回为内容的特别合同。第83条规定,在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情况时,山林厅长可以指定一定区域国有林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在10年以内期间,按每年分割引渡的方法进行,年期卖出。在这种情况下,如进行竞争投标则担心在执行营林计划上产生障碍时,可以随意合同进行之:(1)若不设置特殊设备则利用产品困难时;(2)在使用特殊设备的情况下,可显着增加产品利用程度时。当得到年期卖出者欲变更事业计划或设备时,应得到山林厅长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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