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产品引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3页(204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19条规定:(1)国有林产品的引渡,要征收拟引渡产品的价款并在现地交付附件第6号程式的引渡证。(2)在交付第1项规定的引渡证时,应同时交付以下各款文件:采伐区域位置图(25000:1或者5000:1)及实测图(6000:1);积材调查书;开设林道设计书及设计图:仅限于必须开设林道的情况,在年期卖出情况下,二次年度以后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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