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贷款偿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2页(518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11条规定:(1)国家为森林排水、造林、修枝和施肥而发放之森林改造贷款应予偿还,每年偿付6%,修建林道的贷款每年偿付10%,其中3%是对未付资本的利息,其余是分期偿还的款。对于中期施肥贷款,每年偿还18%,其中5%是对未付资本的利息,其余是分期偿还的款。此外,国家得以法律规定对严格执行采伐规定的施肥林地发放中期施肥短期贷款。以预付款形式发放之贷款,年利6%,以交接会议之日起偿还。(2)应制定法律规定还款开始日期,年还款额债款的补充分期,小额分期付款的责任或短期还款的责任,利率和延期还款,资助金和森林改造基金中的森林改造贷款的其他条件。(3)为了平衡不同时间发放的中期施肥贷款,或有其他类似的原因,政府得在不增加年度付款情况下增加贷款利息,为期一年,但不得高于正常条件下的贷款利息。第13条规定:(1)如果林主有非自己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按期偿还森林改造贷款、第8条之款项、某些部分付款、预付款时,国家林业总局可以给予每次不超过2年,总年数不得超过8年的宽限。(2)第一款之宽限期内的森林改造贷款不收利息。(3)国家林业总局有权决定缓期还款,有权中止取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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