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野马野驴保护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0页(416字)
美国《野生态野马和野驴法》第2节规定,在本法中:(1)“部长”系指:在涉及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有土地时,为内政部长;在涉及由森林服务局管理的公有土地时,为农业部长。(2)“野生态野马和野驴”系指所有生活在美国公有土地上的未被打上私有印记和人们不能对其提出权利要求的野马和野驴。(3)“分布区”系指未供养的超出他们公认的边界之外的一群或数群野生态野马和野驴所很必要的全部公有土地,且这些野马和野驴的存在对该公有土地的综合利用作出了贡献,当然,并不排除他们也对该土地的其他特点作出了贡献。(4)“群”系指一只或数只公马或公驴以及他们的牝马或牝驴;(5)“公有土地”系指由内政部长通过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和农业部长通过森林服务局管理的土地。(6)“超载的动物”系指下列野马和野驴:由该部长据有关法律自某区域捕走的;为保护该地区的良好的自然生态平衡和综合利用关系而必须捕捉或杀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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