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朝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0页(304字)

中国唐朝时期,除通过各种禁令加强森林管理外,且能注重植树造林。《唐律疏议·户婚》记载:“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依照当时耕田法令,“户内永业田”必须种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如有违者“笞四十”,以示惩罚。贞观年间,政治严明,分掌国家行政工作的官很细,设工部、虞部、司苑等掌管草木。《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凡郊祠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春夏般不伐木。”《唐律》中有关林木的禁令非常严格,如偷盗园陵内草木的,判二年半徒刑,偷盗他人墓茔内树木的,杖一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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