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民国狩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1页(405字)
1921年9月14日,民国政府发布《狩猎法施行细则》,共23条。主要内容:(1)对狩猎证书的格式、证书现费、申领证书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未成年者或精神病者均不得请领证书。(2)对狩猎证书保管、管理作出规定。(3)对划定狩猎禁区的区域与期限作出规定。(4)规定凡受他人的许可,准其入园地或栅栏内,追捕鸟兽的,如在该国内,使用中国铳器或外国猎枪及其他猎具时,须有相当的注意,不得有所损害,违者应依法赔偿。(5)规定各地方官厅,应将该地保护鸟兽的种类、禁捕期、开禁期等事宜发布布告。(6)规定凡违反狩猎法的有关规定领有甲种狩猎证书的,处200元以下罚金;违法领有乙种狩猎证书的,处100元以下的罚金。本细则还规定,各地方官厅,在不违背狩猎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内,可酌量各地情况,制定保护有益动物或其他预防危害章程,报主管部核准;依法征收的罚金应依法转报农商部。
上一篇:民国广东省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