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解放区林业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5页(703字)

晋西北行政公署于1949年4月发布《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此文件分总则、林权与管理、保护、砍伐办法、奖励与罚则、附则6章,共26条。规定:公、私有林一律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新栽植的树苗、树栽子,军民都有保护之责,不得任意折毁或让牲畜啃食。生长茅林、小树的山地严禁开荒,有母树而可望发展的林地严禁采伐。绝对禁止在林内或附近放野火。禁止在小矮林和划定的林区内放牲畜,如放牧草地不足,由林业管理机关划定放牧区。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森林附近已开林地,如易于造林,应停止耕种而造林。林中小块农田应停耕还林,如农田不足,由村代表会另行调剂。凡有天然林或人工林的县份,按山林情况,行政村设护林委员会,自然村设护林代表,协助林业机关保护森林。凡机关、部队、团体、群众须砍伐木材时,应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交木材价款,领取伐木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砍伐,否则以偷砍论。林区附近居民砍伐公有林木制作自用木器时,经林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免交木材价款。如果制作木器出卖或修建房屋,需用木材价值5斤小米以上,则需交木材价款的7/10。运输出山的木材必须经林业机关加盖斧印,无斧印的木材以偷砍论处。在不违犯保护林木的条件下,杂树的根桩、截梢和杨、桦、松、杵的枝桠都可采作烧柴。无论公私所有一般树木、树林的收入一律暂免征公粮。果木树(核桃、葡萄、桃、梨、枣等)按同等谷物通产计征公粮,不结果实之年免征。无论干部、民兵、群众,保护树木、树林确有成绩者,由政府给予名誉或物质奖励。查获盗伐木材时,从出卖没收木货款中提取20%奖励报告人和查获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