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林业生产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8页(550字)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经营与管理林业生产的决定》。主要规定:(1)为便于经营管理,根据森林条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重新划分为若干经营区,每一经营区设一森林工业管理局,成为一企业经营单位,下设若干分局,隶属于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森林工业总局。(2)东北森林工业总局负责统一领导与管理全东北林业生产,如制定采伐计划,规定生产任务、生产定额,采运业务,生产设备,经济核算,财政收支,干部调动等。(3)各省人民政府对林业生产应于东北人民政府统一计划下,实行监督检查及动员人力、畜力,保证完成采伐任务与帮助解决干部等困难,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分局必须经常向所在地省、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4)国有森林统由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森林工业管理局经营采伐,由东北人民政府统筹供应公私用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学校或企业不得借任何理由自行采伐。(5)农业部设林政局,各省人民政府农林厅设林政处,作为政府组织的一部分,负责管理森林行政工作,如造林、护林、育林、防火、征收育林费与监督采伐等。各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林政工作的领导。对此决定各省人民政府应帮助农林部顺利执行本决定,并不得移动林区设备与任意调动现有林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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