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3页(700字)
1950年8月7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中南区保护森林与育苗造林奖惩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在公有林区及其周围,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订立护林规约,切实发动群众护林。专区、县、区、乡各级政府应经常检查护林造林工作,应有计划贯彻林业政策。(2)私有林受政府合法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3)对森林的采伐权,除公有林由主管机关,私有林由业主进行合理适当采伐更新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行采伐。(4)凡属防火、防旱、防风、防沙、名胜、古迹及砂丘地带的林木或公路行道树等,应有计划地进行修枝疏伐,禁止滥行采伐。新造林地区,禁止放牧。宜林山地不论有无林木,一律禁止滥垦及烧山。(5)凡大荒山、大荒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暂不经营的,当地政府可奖励私人或法团经营,订立租约,鼓励种植林木、果树,在其经营期限,受政府合法保护及必要的资助。各地林业机关对于当地私营或法团经营的苗圃、林场应给予技术上指导及经营上扶助。(6)积极参加公有林护林工作,以致影响其本业,并有成绩的,当地林业机关在其护林期内,可酌情给予报酬,以资鼓励。凡护林造林有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当地政府或护林委员会,将具体事实呈报省政府与农林厅,经审核属实后可分别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及时报告森林火警,因而减轻损失,未酿成灾或积极扑灭林火的;检举或破获破坏森林敌匪分子以及窃犯的;护林造林有显着成绩的;对育苗造林及林业技术确有贡献的。(7)凡发现纵火烧山,窃伐林木,残毁林苗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者,可送交当地政府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