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育林资金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7页(307字)

1962年3月28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1)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国有林新、旧采伐迹地和林间空地的更新、育林所需的一切支出;其次可用于国营造林事业的一切支出。(2)育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先存后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下年度可继续使用。(3)育林基金实行林业部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林业部可以在省、市、自治区间进行调剂,按计划通过人民银行下拨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4)省、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应根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按年季编制育林基金收支计划,报林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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