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保护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6页(235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2)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委任。(3)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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