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种苗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8页(188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42条规定:(1)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2)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3)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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