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检查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7页(568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11条规定:(1)为了本法的实施,且确认本法的规定是否已生效,包括是否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服从这些规定,由管理机关任命的官员或正式选派的雇员在向所有者、经营者或主管代理人出示合格的证书或书面通知后,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入任何本州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商品饲料的工厂、仓库或企业;或者进入用于运输或存放这类饲料的任何运载工具。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入任何本州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商品饲料的工厂、仓库或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容器和标签。(2)每次检查都应出具单独一份通知,但在该项检查过程中的每次进入不应要求每次出具通知。每次检查都应迅速敏捷地开始和结束。当检查结束时,应当立即通知设施或运输工具的负责人。(3)如果执行这种对工厂、仓库或其他设施的检查的官员或雇员在检查中获取样品,在检查结束离开上述地点之前,他应当向所有者、经营者或主管代理人开具说明抽取的样品的收据。(4)如果工厂、仓库或设备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接受检查官员检查,有权由州法院获取一份许可证迫使所有者或代理人接受对于许可证中标明的上述地点的检查。(5)检查官员有权在规定的营业时间进入公共的或私人的包括运载工具在内的上述地点,以接近并获取样品,并且检查与销售商品饲料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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