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集合设施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0页(190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12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所指定的赛、家畜市场、家畜评比会等家畜集合的举办者,在举办中,必须按部省令规定,设家畜诊断所、污物类场及其他有关预防发生家畜传染性疾病的必要设备。(2)根据前项规定,举办者在举办中,必须为集合的家畜设置家畜诊断所。在该所被诊断为未患传染病以外的家畜,不得在举办地点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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