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企业申请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9页(281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审定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登记的,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审定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1款规定的数据:(1)公共利益需要;(2)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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