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进口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2页(35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规定:(1)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成员国的专家应赴进口国当地进行现场调查,证实其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条件和应用在共同市场的相等。(2)在决定第三国有关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条件时,应特别考虑第三国的法律、主管当局的卫生检查机构、实际卫生条件、有关微生物和环境污染的监测设施和有关海洋生物毒素的存在情况、提供有关捕捞地区出现有毒浮游生物的汛息情况。(3)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国进口活双壳贝类时,必须提出进口特定条件,要求出口国将卫生证书应与货物一起转寄给共同体;符合要求的捕捞地区;捕捞地区出现变动,有义务通知共同体;到达共同体领土后的净化程度;提供出口企业的名单和接受检验机关的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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