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8页(419字)

绍尔群岛1978年《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02条规定:(1)“类”指任何动、植物资源,海鸟除外。(2)“渔业”指:为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可以作为一个群体对待的一种或多种鱼类种群,这些种群是以地理的、科学的、技术的、娱乐的和经济的特性为基础确定的。对于上述种群的任何捕捞。(3)“渔业资源”指任何渔业、任何鱼类资源以及鱼类的任何栖息地。(4)“捕鱼”指:捕捞、捕获或收获鱼类;试图捕捞、捕获或收获鱼类;能适当地预期到对鱼类捕捞、捕获或收获结果的任何其它活动;为上述所指的任何活动进行补给和辅助的任何海上作业。(5)“渔船”指用于、被装备用于或通常用于下列活动的任何船只、小艇、大船或其他浮动工具:捕鱼,或者在海上帮助、或支援一艘或多艘从事任何与捕鱼有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辅助、补给、贮藏、冷冻、运输或加工等活动。(6)“外国捕鱼”指由马绍尔群岛地区以外的人或船进行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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