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计划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2页(543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3节规定,由各该委员或该部长制订的各渔业管理计划应:(1)含有适用于外国捕鱼及美国渔船的捕捞作业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均是:为保护及管理渔业所必要的及适当的;本条及b条所规定的;与国家标准、本法的其他规定及适用的其他法律的规定不悖的。(2)含该渔业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数量、渔具的种类及质量,捕捞的鱼种及作业地点,实施管理将花的费用,从渔业得到的实际的和可望的收入,渔业所具有的娱乐利益及外国捕鱼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印第安条约国的捕鱼权利等。(3)对当前及不久的将来的渔业生产条件和最大捕获量及最适捕获量作出的估价及对上述事宜作出的规定及在作出这些规定中所利用的情报资料的概述。(4)对下述事宜作出的估计及规定:美国渔船在每年的本条(3)款中所述的最适捕捞量中能捕捞的数量及能力;美国渔船在每年的最适捕捞量中无力捕捞的、可分配给外国捕捞的数量;美国的鱼产加工者能加工的每年由美国渔船捕捞的鱼的总额中的份额。(5)规定应当呈交给该部长的渔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用渔具的种类及数量;捕捞的鱼种;捕捞的数量;捕捞作业区;捕捞时间;拖网拖拉的时间;美国鱼产加工者的加工能力及实际所具有的加工能力。
上一篇:挪威渔业发展计划立法
下一篇:美国渔业管理计划条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