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获物冷藏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0页(272字)
贝宁《关于对渔产品及其贸易条件进行检查的法令》第2条规定,渔获物起水后须在冷藏舱中放置近1个小时。任何渔获物都不得放在没有制冷的附属设备或饵料槽中。第3条规定,渔获物的贮藏温度依贮藏设备的类型而异:(1)没有制冷设备的鱼舱的环境温度最高达5℃以上;在这种鱼舱中冰和鱼的重量各半;(2)有制冷设备的鱼舱的环境温度最高为0℃,最低为-3℃;(3)冷却海水鱼舱内水的温度为0-4℃;冰水中放入鱼之前,通过制冷系统达到这一温度。(4)冻鱼鱼舱内的环境温度须保持在使鱼体中心的温度不高于-18℃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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