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鱼类出口经营设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9页(256字)
冈比亚《渔业法规》第17条规定:(1)根据本法第30条,任何经营出口鱼类加工设施的执照的基本条件是:设施用房应保证卫生并在卫生条件下经营;执照持有者应为设施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持有效系统。(2)根据本法申领了许可证的每个出口鱼类加工设施要服从卫生官员的定期检查,以保证上述规定得以执行。(3)如卫生官员根据检查结果,认定第(1)款的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则卫生官员可经局长批准命令中止该设施产品的出口,并中止加工生产,直到他确认上述规定已经得以执行或将得以执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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