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吨位测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1页(217字)

韩国《渔船法》第13条规定:(1)当渔船的所有者拟进行第9条第1项规定之注册时,须在大韩民国确定船籍港,并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向管辖其渔船船籍港的道知事申请测定渔船总吨数。(2)当总吨数因渔船之修理或改造而产生变更时,渔船的所有者须立即向管辖其渔船船籍港的道知事申请改测总吨数。(3)拟使从国外取得之渔船在国外作业或航行时,其渔船之所有者可向驻在该国的大韩民国领事申请测定装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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