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渔业卫生保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8页(251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28条规定,有关各种海产品的养殖、保存、加工、运输、销售与贸易的卫生和保健措施必要时由决议确定。凡违反这些条例的,将处以5万法郎-25万法郎罚金和12天至3个月监禁,或仅处其一。变质、腐烂或被确认为不适于食用的产品应予扣押并销毁,费用由违法人负担。第29条规定,任何人在违反第21条各项规定的同时,又犯有第22条-第28条所指违法行为之一,可处以上述相应条款规定之最重处罚的两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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