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页(837字)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残疾人的权利和国家对残疾人的优待照顾。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异常,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构成部分,但对残疾人的权益的关注却是20世纪以后才开始的。1971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12月又宣布了《残废者权利宣言》。从1983年起,联合国大会每年都审议《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并通过决议。我国对残疾人的权益非常重视。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该法对残疾人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①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③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④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⑤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⑥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⑦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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