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4页(22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或自治县境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民族乡的乡长,依照法律规定,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最早是根据1954年《宪法》设立的,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被撤销。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设立民族乡,截至1987年底,我国共建立1500多个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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