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代表名额确定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3页(301字)

我国选举法为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生活作出的一项特别规定。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不仅在汉族聚居区有许多少数民族散居,而且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也有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散居。要保障这些散居少数民族的利益,对于其代表名额就应适当增加。确定的原则是: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自治地方的主体民族或聚居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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