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1页(673字)

法院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原执行机关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是执行中一项必要的补救性制度,其确立的意义在于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执行回转的前提是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这里既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也包括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即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明确撤销。②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止。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结束,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并已被撤销,则应终结执行。③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如果新的法律文书形成后,获得财产的人已自动返还财产的,也无需执行回转。

在具备执行回转的情况下,原执行机关应作出裁定或决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如果原物无法返还的,应以同等数量和质量的种类物返还,或予以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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