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2页(5970字)

我国现行宪法。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的工作。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19天的时间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9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以管理国家事务的极大政治热情,积极主动地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举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对各地方、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了经过最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并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3421人,出席五次会议投票的代表有3040人,收回投票3040张,其中同意票3037张,弃权票3张。

1982年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根基,是中国制宪史上的光辉一页。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上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的情况。另外也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理所当然地应由宪法确认其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3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第1条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利于促使人们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外资和扩大对外开放,并为国家、集体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财源。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第3条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4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5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6条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中的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7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8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6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9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7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10条修正案将宪法第42条第3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第11条修正案将宪法第98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3条修正案将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6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条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6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7条修正案将宪法第28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通过对宪法的上述修改和补充,及时地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经济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共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4章138条。在结构上,与前三部宪法不同的是,它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出国家对公民在国家中地位的尊重。

1982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是:①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等重大问题上,形成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基本观点,成为1982年宪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为中国人民彻底摆脱贫困落后,进入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确立了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奋斗目标和完整的方针政策体系。

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2年宪法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实现国家根本任务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之一。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此外,鉴于建国以来在民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序言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加上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

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为了实现台湾回归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主权,1982年宪法从坚持和维护国家的领土和主权的统一和完整原则,以及这些地区的历史和现实的实际出发,第31条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样,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又可享有国内其他地区所不具有的高度自治权,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1982年宪法还根据建国以来民族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确认并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982年宪法特别强调民族自治机关组成人员的民族成分,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除依法享有一般地方同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民族自治权,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平等权利,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④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要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手段;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关于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建立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和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基本准则。

1982年宪法改变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对于党政不分的一些规定,强调了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2年宪法关于恢复国家主席建置;关于设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改革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关于扩大地方权限,初步改变了党政不分和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1982年宪法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健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各项工作制度,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加强基层社会的直接民主,并按照精简、效益、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改革国家机构等等,这些既是宪法政治体制改革指导原则的体现,又是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的总结。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3次宪法修正案的修改和补充,使这部宪法更臻成熟和完善。它正确总结了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和建国后三十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的有益经验。它肯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果,确认了“文化大革命”以后所取得一系列光辉成就,为中国今后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国家的胜利前进指明了正确方向。1982年宪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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