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分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31页(8084字)

我国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社会原因,又有各种具体原因。在这一节中,在分析导致我国火灾事故发生的社会原因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火灾事故频发的具体原因,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防范工作。我国火灾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相互交换劳动价值的社会联系是通过货币这个中介来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表着商品价值和社会财富的货币的作用提高了,诱惑力增强了。有了货币几乎可以买到一切人们所需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具体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及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这样的客观现实就使得一部分企业忽视消防工作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特别是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一些地方、部门和法人代表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违背客观规律,把经济效益与消防安全割裂开来,没有把消防安全置于应有的位置。在消防安全方面舍不得投资,许多新建的商场、工厂、仓库及娱乐场所,应该有的防火设施没有设置;应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没有审核;为了早出效益,有些领导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让其投入使用,没有经过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就让其开业。结果事与愿违,企业不仅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广东深圳市岗区葵涌镇致丽玩具厂是港商经营的来料加工企业。由于厂房布局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就擅自兴建并投入使用,仓库和车间混在一栋厂房内,既没有设置防火隔墙,室外也没有安装消火栓。老板只重视经济效益,置工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两个疏散楼梯封住一个,将一楼四个出口用锁封死三个,窗户用铁条焊死,采取封闭式作业,致使火灾事故发生后人员疏散困难,造成84人死亡,4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0多万元。

另外,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性质的改变,一些企业单位生产不景气,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为了职工的工作、生活想方设法赚钱,将原来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出租,对租赁者如何使用、经营、管理不过问,遇到问题相互扯皮,谁也不愿承担责任。温州市敷料厂领导对消防管理工作抓得不严,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对承租者在厂中搭阁中阁、乱拉乱接电线没有及时制止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烧毁皮鞋3000双,皮革4000件,纺织原料3吨,直接经济损失92.8万元。还有的工厂各下属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没有一个配套的消防管理机制。特别是一些个体、联营及乡镇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的领导及职工安全意识不足,企业的生产条件及设备较陈旧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陋就简,甚至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蛮干,不管安全不安全,只要能赚钱,什么都敢上。这无疑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综上可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火灾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的消防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火灾事故异常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消防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特别是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过去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或被改掉,或被削弱,没有一个新的适用于现代生产的消防管理机制。以前企业的经营是在政府的统一指令下进行,计划性强,形式固定,有行政约束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出现了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使原本单一的国家经营转为多形式、多层次、多内容的经营方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责权利统一、自主选择的方式,小型企业采取国有民营,实行转让、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兼并等多种形式,扩大了自主权。企业的运营完全根据市场的取向来决定。能源的采集,产品的销售,由单一流动向复杂无序流动转变,大大增加了消防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

此外,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党政分开,使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减少,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原来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已转移或归还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有的企业、单位原有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随着领导班子的更换而被解散;有的企业消防机构被撤消或合并,消防人员作为非生产人员进行裁减或只安排一些老、弱、病、残者做安全保卫工作;大部分企业的消防工作都是保卫部门或消防人员在唱独角戏,甚至有些单位,消防安全人员身兼数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工作大为减弱。

另一方面,实行党政分开,使消防工作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企业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工作一直是党组织负责,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而实行党政分开以后,企业普遍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这就使消防工作由党委负责转为由法人代表负责,法人代表又往往从经济效益出发,忽视削弱消防工作。有些企业单位根本没有消防规章制度,或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一些新兴企业、行业的消防管理比较混乱,因陋就简,火险隐患较多,致使火灾事故发生,蒙受巨大损失。例如,黑龙江新华印刷厂,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在这个厂的保卫科长被停职的一个多月中,竟无人抓消防工作,全厂消防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曾多次发出整改火险隐患通知书,但厂领导置若罔闻,致使火灾发生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正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消防管理机制被取消或弱化,而新的机制又未建立起来,致使企业和单位的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三)公众的消防意识薄弱,消防素质偏低

我国火灾事故率居高不下,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众的消防意识薄弱,一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及职工对现代化条件下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火灾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防火常识缺乏了解,不会报警,不会扑灭初期火灾,不会疏散人员,不会自防自救。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思想麻痹,缺乏对火灾事故的警惕性是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就大多数火灾事故而言,基本上都是由于一些领导人、管理者和职工麻痹大意,行为放纵,不懂消防规章或有章不循,或管理不严,或明知故犯,冒险作业而造成的。生活中因吸烟,用火不慎及小孩玩火造成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因吸烟造成的火灾事故有增无减。1984年这类火灾事故所占的比率是7.8%,1993年上升至11.2%,1994年11月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的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直接原因就是来舞厅娱乐的邢胜利用报纸燃火点烟,随手将未灭的燃纸扔进所坐沙发的破洞内,引燃沙发而导致舞厅起火,死亡233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北京隆福大厦那场大火,本来商场内有感应式电子报警器,但值班人员竟三次将报警器认为“仪器有毛病”而人为关闭。在他发现确实是起火后,这位值班人员不是按规定先关闭防火卷帘门,也不先打火警电话,而是到处找领导请示。等到其按部就班地走完了程序,一切都晚了。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因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包括违章安装使用电动机、电焊机、变压器、电热器、照明器以及乱拉电线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占重要比重。这类火灾比率已由1984年的12%逐渐上升至1993年的24%。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包括违章动火、烧焊、烘烤、熬炼以及反应温度、压力、时间、速度失控等引起的火灾由1984年的10%上升至1993年的16.2%(见表1-3-3)。

表1-3-31984年至1993年全国火灾情况

注:1.火灾发生率指10万人口火灾发生的起数,单位:起/10万人口;

2.火灾死亡率指10万人口火灾死亡人数,单位:人/10万人口;

3.火灾损失率指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数,单位:

4.1990年以后的数据按照新的火灾统计规定统计;

5.1990年一栏中的起火原因数字是损失百元以上或者伤一人以上的火灾数字。

消防意识淡薄的另一表现是职工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或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对防火安全漫不经心,不重视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甚至有些领导人及管理者对重点工种多年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更谈不上消防演习,职工不懂得防火知识及灭火常识。一旦火灾发生,束手无策,造成严重损失。南京金陵石化炼油厂发生的大火就是一例,操作人员严重渎职,将油灌的油加到溢出来还不知道;民工也违反规定,所开的拖拉机没有排气管防火罩;厂方的责任更大,国家本来有明文规定,储油罐应有防火堤,而且是一罐一堤,但南炼的储油罐不但间隔不够,而且在一个防火堤内建了两个万吨级储油罐。更为险恶的是防火堤内应有水,但这里没有;储油罐周围应能靠上消防车,但这里管网密布,任何车辆都无法靠近,给灭火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还有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那场大火,火灾发生时,剧场四个太平门的木门和铁栅门均被锁住,正门三个金属卷帘门,只有南面的一个开放,使消防官兵无法很快破门而入,加上剧场内一片漆黑,人员拥挤,大部分人拥到门前却无法出去,致使众多人员因被烧、践踏或窒息而伤亡,其中死亡者中近300人是独生子女。

我国公民的消防素质偏低,许多人不懂得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是造成火灾事故重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据公安消防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在火灾事故中丧生的大约3000人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不懂逃生知识,无知跳楼,盲目逃生或者擅自关闭消防通道等原因造成的。例如1985年我国第一例高层建筑火灾——哈尔滨天鹅饭店火灾,是因一美国人醉酒后卧床吸烟而引发的一场大火。死亡的10人中,竟有9人因不懂逃生常识而盲目跳楼,被摔得粉身碎骨。再如1993年某市一座百货大楼一楼因装修发生火灾,火势凶猛并伴有大量有毒气体,楼梯被火舌封死,楼上的职工因不懂逃生知识,导致80多人死亡,50多人受伤。近年来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屡次出现,损失之大,令人痛心。痛定思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够,大多数人的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还很欠缺。

由此可以看出,因公民的消防意识薄弱经常导致火灾发生;不懂扑灭初期火灾知识而使小火酿成大火;不懂逃生自救知识而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是群死群伤。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使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欲求也不断上涨,而人的消防意识却远远滞后。因此,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

(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于经济和城市发展

城市的消防供水和城市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被称为城市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这些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扑救火灾事故的成效。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城市规模越来越大,新兴的工业区不断增多,而城市及乡镇的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并未同步发展,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1993年调查,日本规定在基础设施建设费中消防开支应占3%~5%,美国平均为2%(其中旧金山为7%),加拿大为8%,而我国对此项费用虽多次调高还只有0.5%左右。近年来,全国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大都发生在城市,特别是1993、1994两年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恶性火灾时有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然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据统计,1995年以前,我国城市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总体欠账达80%以上。

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很多,有街道和楼、堂、馆、所等,特别是大型购物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比比皆是。而这些地区的公共消防规划很多是不合理的甚至有的根本没有把消防规划纳入整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规划的,大部分城市的消防专项规划建设也并未同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有相当一部分城市消防规划内容粗浅、简单;不少城市尚未制定消防专项规划;还有一些城市至今还没有把制定和落实消防规划摆上日程,致使“老账”未清,又欠“新账”。

1993年底公安部、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三家联合对我国57个大中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这些城市的消防供水设施普遍不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57个大中城市市政道路应建设市政消火栓163411个,而实际只有68862个,只占应有数的42%。河南省消火栓的实有数只占应有数的18%,辽宁省北部某县的消火栓数量竟比日伪时期还少,现有的消火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被破坏的,能够投入使用的更少。没有消防水源,要想扑灭现代大火,谈何容易。1994年11月15日位于松花江畔的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出了16个公安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这几乎是吉林全市的消防实力了。但是银都夜总会所在的吉林市博物馆周围却只有两个消火栓。其中一个已经损坏被埋在路面之下。唯一完好的那个,出水量很小,水压极低。靠近博物馆,本有一条市政主干道,也应有消火栓,但是在这条3.5公里长,在日本鬼子占领时期就埋了管道,扩建前还有26个消火栓的道路上,扩建后竟连一个也没有了。消防车只好过江拉水,接力供水。由于水源供不应求,消防人员的衣服被烤焦、消防车的玻璃被烤炸、油漆被烤化。被压下去的火势重又肆虐,使博物馆的文物7000余件及黑龙江省在该馆巡展的一具恐龙化石被烧毁,烧死2人,损失惨重。1993年北京隆福大厦火灾现场,北京市消防局一次动用了80多台消防车和环卫部门的34辆洒水车。1998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发生大火,因为附近没有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影响了火灾的及时扑救,致使23000平方米的建筑和大批家具被烧毁,造成了208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所有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城市的消防水源严重不足。据公安部消防局局长孙伦少将讲,1993年和1994年两年内发生的每一起城市大火,都存在着水源缺乏问题,如果不是因为缺水,每起大火都不至于损失那么大。

除消防水源缺乏问题之外,我国的城市消防站虽有增加,但发展速度缓慢。截止到1998年底,按照规定,全国23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应有消防站2640个,而实际只有1450个,欠账45%。尤其是不少城市新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发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些城市消防队(站)稀少,保护面积过大,致使火灾发生后,常因与消防队相距甚远,不能在初期得到及时扑救而酿成大火。

消防通道不畅通也是普遍存在的重大隐患。近些年来,利用城市道路开设市场、到处摆摊设点、任意搭盖临时建筑、占有消防通道的现象急剧增加。据对8个城市的调查,有数百条通道被严重堵塞。此外,不少城市的电话容量不断大幅度增加,但“119”火警电话线路却没有相应增加。据1998年底我国对23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统计,尚有60个城市没有建立能够受理火警的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系统。这些城市仍采用落后的分散接警方式,这无疑对火灾的及时扑救很不利。

综上可知,加强我国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我国的消防警力和消防设备缺乏

我国的消防警力不足。据统计,美国每万人口消防队员所占比例是14.65,俄罗斯每万人口消防队员占14.06,而我国仅占1.88。我国消防部门现有的消防装备不能适应有效扑救火灾的需要。据对我国57个大中城市的统计资料看,消防车辆及特种消防车辆均缺额很大。在1988~1993年5年内,我国消防部门的消防车辆一直徘徊在8000辆左右,且有些消防车辆已超过服役年限,排烟、照明、大吨位水罐消防车缺乏。据1994年统计,全国仅有30米以上的举高车80辆,而日本东京一市就有86辆,同时还有5架直升飞机;法国巴黎市有云梯车80辆;德国柏林市有云梯车50辆。自1995年以来,我国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虽有了大幅度增加(截止到1998年底,消防车辆比1995年增加了2575辆,增长66%),但仍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我国在此方面亟待加强。

此外,我国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不足,特别是扑救各种现代火灾事故所不能缺少的个人防护装备严重缺乏,这给消防人员的灭火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看来,加大消防投入,用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我国的消防队伍和消防人员是及时和有效地扑救现代火灾事故的前提。

(六)消防法制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消防工作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无法囊括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而新的法规在短时间内又难以建立。因此,造成了在许多方面消防监督管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消防处罚缺乏依据,使消防工作受到削弱。直到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才问世,消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正在沿着依法治火的轨道前进。但是,一部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大粒丸。《消防法》作为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它只能根据全国消防工作的普遍规律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就法律本身来讲,也需要不断的修订与完善,而且它的运行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疆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可操作的、能有效指导和规范地区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就全国而言,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内部的装修、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一些针对性强、可操作、与《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法规和规章还不完善。

由于我国消防法制不健全,在消防工作中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执法合力不够强,各部门之间排除干扰,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力发挥得不够好,这也影响了我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法制不健全,使消防执法工作的力度受到削弱,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权大于法或言大于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出现了一些“首长工程”,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由于法制不健全,在消防工作上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全员参与、共担风险的消防安全的良性运行机制,致使人们忽视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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