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2页(2146字)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建国4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立法工作从1988年至1993年历时整整五年,多次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界的意见,同时吸收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范,最终形成了第一部完整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基本法。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应以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以及企业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并且具体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方面,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制定《产品质量法》是非常必要的。产品质量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素质问题。“质量第一”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长期战略方针。制定《产品质量法》,一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二是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信誉,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三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四是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我国产品责任民事赔偿的需要;五是为了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使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全面地走上法制管理轨道的需要。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该法共6章51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调整对象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调整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9种处罚方式。民事责任分别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定了协商、调解、协议仲裁和起诉等4种形式。刑事责任除依照现行刑法追究责任之外,还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刑法补充规定中对产品质量犯罪的刑罚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显示担保,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二是明示担保,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三是产品不存在缺陷,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三方面规定之一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显示担保和明示担保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而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关于产品缺陷则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申诉。二是经销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负责。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享有诉讼选择权利和获得及时、合理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是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之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多种形式解决纠纷。

《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侵权损害责任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不管是生产者主观上故意,还是因过失造成了损害,均要赔偿。另外,从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按我国民法一般原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国际上都普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把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给了生产者,让生产者进行反证,反过来证明他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当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产品没有缺陷时,法律就推定产品有缺陷。对已造成伤害的根据事实自证的原则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十九条)。该法第31条还规定了一个先行赔偿责任,这是相当严厉的,是国外产品责任法中都没有的。即发生了损害后,消费者告谁,谁就应当先行负责支付赔偿。

此外,该法还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诉讼时效、请求权期限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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