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第一阶段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1页(326字)

二战结束时,韩国在美国占领军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法令。第一阶段为1945年到1948年美国军政府的土地改革,1945年10月5日美国军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决定实行减租。法令规定无论是以货币支付或以实物支付的地租,其地租占农作物产出比重不得超过1/3。1945年10月30日,美国军政府宣布,凡日本人占有的土地一律归还韩国人,同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收归其土地。1948年3月,美国军政府签署法令,决定将接收的土地卖给佃农和部分地主,每户可购买土地不超过2公顷,地价按历史平均年产3倍计算,15年内付清地价,每年付其产量的20%。法令还规定,成立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建立地产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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