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0页(390字)

阿富汗1919年宣布独立后,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进行土地改革,农村中一直保持着封建土地关系,一些地区还维持着带有氏族部落痕迹的土地关系。50年代后期,政府推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于1961年颁布《土地占有清点登记及多余土地的出售法》,试图对封建土地制度作出调整,后遭到封建势力的反对,政府便于1963年声明不再进行土地改革。1973年达乌德发动军事政变第二次执政后,又于1975年公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水浇地20公顷,旱地40公顷。超过部分由国家赎买,在25年内分期付款,年利2%。但由于国内封建势力的阻挠,土地改革法又未能得到实施。1978年阿富汗政权更迭后,针对农村中的落后的土地关系,政府于同年11月再次颁布《土地改革法》,但由于干部力量准备不足、方法不当等多种原因,草草了事,次年6月就宣布土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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