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征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5页(578字)

泰国1975年《农业土地改革条例》第29条规定,土地改革中,当土改委员会经过审议确定土地改革区内应施行农业土地改革后,由土改办公室行使以下征购或征收土地职权:由一人或若干人组成的家庭,本人经营的一块或数块农业耕地的总和超过50莱者(1莱合2.4亩),饲养大牲畜,由土改办征购或征收超过100莱的那一部分土地。如上述款规定的土地的总和超过100莱,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按照主管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关于养牲畜的品种、数量和条件的规定,自己饲养大牲畜,由土改办征购或征收超过100莱的那一部分土地。当土地所有者能证明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本人已在1000莱以上的土地上自己经营农业超过一年,并且打算继续由本人经营时,由委员会根据以下原则审批:(1)根据政府的倡议,已在上述土地的农业经营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以发展新型的农业技术,生产国内需要量仍很大的产品,或生产供出口的商品为经营目的。(3)继续经营上述土地,必须有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并能向其他农民提供生产资料方面的帮助,以便为广泛发展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工业做出先进样板,并成为直接收购农民农产品的买主。(4)按土改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和细则,15年后,如农民组织有必要并有能力在上述土地所有者的事业中入股,土地所有者必须允许该组织持股不得少于全部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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