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承租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299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23条规定,农业承租人的权利如下:(1)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和平的享有土地的权利;(2)运用符合传统的种田习惯对土地进行管理和耕作;(3)对其农活的整个阶段或部分阶段进行机械化;(4)同磨坊主和加工者做交易。第24条规定,法典生效后,农业承租人对他所占有的任何住宅地将继续拥有独有的所有权和享有权,这一住宅地将被视为包括在所承租的土地范围内,第25条规定,如果农业承租人由于正当理由而交出或放弃他租用的土地,或者由于他的土地租借权被收回,他有权得到赔偿,赔偿在耕作、种植或收获中所花费的开支和用于增加产量的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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