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优惠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3页(358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88条规定,印第安雇农、分成农、非正式租田农、依附农、雇工、开拓农、占耕农、印第安牧家和其他农业田产的授地农以及小租地农和契约农,在事先被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按本法令的规定征用后,将成为他们长期占有的小块地的所有主,而不管他们所在地的地区是否宣布为土改区。但是,在山地、林区和林带,这些小块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5公顷,那些租用数块开发地的人不能享有本章规定的优惠,除非其总面积不超过以上所述的规定。如果某一田产的农民所经营的土地不足以分给他们每人相当于家庭农业单位的面积,即使要缩小不征用的面积,也将征收所需要的由田产主直接管理的土地面积。在国有林带和林区,耕种土改小块地,已着手土改程序的公有地占有者将成为所占小块的所有主,其面积可达3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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