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抵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194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59条规定:(1)设有抵押、留置土地的转让一经登记,不管转让是否由受让人执行,其中都应包含由受让人偿付金钱和执行由抵押与留置进行担保的义务的契约。受让人应遵守和执行这些契约与条款,并在这些金钱、义务、契约方面进行赔偿时,使抵押人、留置人不受损害。(2)本条所包含的契约,亦可通过转让中明确的陈述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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