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1961年土地退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3页(239字)

波兰1961年《合作社法》第104条规定:(1)社员退社时,可以收回自己的土地。(2)如果集体经济不因退社社员收回入股土地而受影响,则退社社员仍可收回他原来入股的土地。否则,在兼顾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他可以得到另一块土地。(3)社员将土地入股以后,直到他退社时尚未取得收回他那块土地的权利时,可以得到另一块土地。第105条规定,社员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非本社社员,是合作社入股土地的所有者,如果要收回土地,他享有与社员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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