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474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4条规定:(1)农业土地所有者可以按其用途自由选择使用它们的方式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土壤,并需遵守卫生保健、防火和生态规范准则。(2)按《地域和村镇设置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在农业土地上建造与使用土地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3)因国家和乡有重大需要而征用农业土地,需在农业部长作出结论之后,根据《所有制法》和《保护耕地和草场法》进行。(4)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保护土地上现有的古迹,纪念碑,改良土壤,电力的和其他设备和设施,大地测量和地界标志,并且不得妨碍其他所有者、使用者及工作人员使用和维护它们。(5)把农业土地划入居民点的建筑地界的工作应根据《保护耕地和草场法》和《地域和村镇设置法》进行。第26条规定,农业部和乡土地委员会可以把国家的和乡的土地资产中部长会议确定的低产的土地和无人区的土地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公民。耕种所提供的土地10年以上者可以根据乡委员会的决定无偿得到土地所有权,在得到国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所有权时,必须事先得到财政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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