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8页(363字)

关于农地开发申请和许可的手续的规定。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1)土地所有者得到实施计划通知后,收买开发指定者自契约成立时,应按本法规定,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开垦许可申请书。国家代行者接到更新计划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事业实施认可申请书。(2)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妥当时,按本法规定事项,允许开垦并交付许可证。获得开垦许可证者不经农水产部长官许可,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或租借给他人或提供担保。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吊销开垦许可。(3)实施事业者可向地方自治团体、农村振兴公社或农水产部令规定者委托测量、设计或工程监理事项。(4)事业实施者工程竣工后,在限定期限内,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竣工认可申请书,农水产部长官经验收认为合格时,应立即交付竣工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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